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 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 (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 160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HJ/T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QB /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2639 石油干洗机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第四版)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DB11 501-200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